政策法规首页> 新闻资讯 >政策法规

国家卫健委:二级以上医院需设感染疾病科


发布时间 :    2018-05-28 09:49:38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下称《管理规范》)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价规范》(下称《评价规范》)两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并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同时,规定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评价基本原则、内容与要求。

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

《管理规范》指出,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全面负责门急诊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依据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特点和门急诊医疗工作实际,制定门急诊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计划、措施和流程,开展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对患者及陪同人员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同时,管理小组需接受医疗机构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相关改进措施,评价改进效果,做好相应记录。

人员培训及设备配置

工作人员应参加医院感染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掌握并遵循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流程,特别是落实标准预防的具体措施。医疗机构的门急诊应配备合格、充足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相关的设施和物品,包括体温计(枪)、手卫生设施与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卫生洁具、清洁和消毒灭菌产品和设施等。

《管理规范》明确,应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密闭运送,相关登记保存3年。门急诊公共区域应放置生活垃圾桶,内装黑色垃圾袋。医疗机构门急诊短时间内出现3例以上症候群相似的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病例时,要及时开展医疗保健相关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建立预检分诊制度

《管理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服务特性建立相应的预检分诊制度,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医疗机构在门急诊可通过挂号时询问、咨询台咨询和医师接诊时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患者开展传染病的预检;在必要时,可建立临时预检点(处)进行预检。

医疗机构应设置醒目标识、告示、指引牌等,指引需要隔离的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至感染性疾病科门诊或分诊点就诊。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及时将患者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预防与控制评价

《评价规范》指出,评价内容包括医院感染组织管理、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医院感染监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重点部门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和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同时明确,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指标宜与同地区同类医院进行比较分析。

其中,重症医学科、器官移植病房、骨髓移植病房、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病房及重症新生儿监护病房、感染性疾病科、手术部(室)、产房、母婴同室、急诊科及其病房、口腔科门诊、介入手术室、临床检验科(实验室,含输血科)、内镜中心(室)、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等为重点关注科室。明确,医务、护理、人力资源、教育、药学、后勤或相关主管及病区、医技等各部门医院感染管理的职责与落实。